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赔偿请求人坚持对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