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价被冻结股权,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应当在能够控制变价款的情况下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