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下列资料或者信息之一载明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 (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 (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被冻结股权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