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