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第二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十一条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