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第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十二条本安排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