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