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