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九十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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