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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