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五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