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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