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五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