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