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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