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