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