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