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审查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时,被申请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该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确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适用的法律。←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