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一百二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