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三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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