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