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陪审员,为本规定所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一)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 (二)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