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