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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