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检察机关、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