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零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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