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