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