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十六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三节 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