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错误执行造成受害人停产停业的,下列损失属于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一)必要留守职工工资; (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错误执行生产设备、用于营运的运输工具,致使受害人丧失唯一生活来源的,按照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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