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三条经裁定予以认可的判决,与被请求方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判决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该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