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