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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