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