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第五十一条条诉讼法第四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接收外国准予引渡的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对于其他部门提出引渡请求的,公安机关在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后,应当及时转交提出引渡请求的部门;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二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五条第第五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