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第二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