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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