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申请机关。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