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被判刑人被接收回大陆服刑前被实际羁押的期间,应当以一日折抵转换后的刑期一日。←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