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六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