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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