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六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