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