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