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