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