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第十二条条行政法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署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上一条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下一条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