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被判刑人回大陆服刑后,对其在台湾地区已被判处刑罚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再审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