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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