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