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