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