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