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一十三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一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第二百一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第二百一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第二百一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第二百一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第二百一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第二百一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第二百一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